各党支部:
党费收缴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收缴标准:
从2016年7月1日起在职党员党费交纳基数以上一月份“实发合计”工资为月收入基础数,交纳比例为:月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离退休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二、党费收缴:
各党支部严格按照以上交纳基数和交纳比例核算支部党员党费收缴标准。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第十三条: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请各支部务必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党费收缴工作,将每个党员的党费收齐后,到院党群工作部进行核对缴纳。特此通知!
中共陕西省尊龙凯时委员会
2016年6月24日
|